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柳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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