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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常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柳州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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