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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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